劳动维权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吗?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1日 09:11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阚某应聘到山东某百货大楼工作,之后工作稳定并未发生变动。因种种原因百货大楼未与阚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按时发放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3月1日,阚某与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3月,阚某以要求确认与百货大楼自2012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加班费为由与单位进行协商,单位辩称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1日签订,故劳动关系自2017年3月1日开始建立,拒绝协商。阚某随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阚某与山东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之间自2012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百货大楼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确认阚某与山东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之间自2012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理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的确立时间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体到本案,百货大楼自2012年6月开始为阚某缴纳工伤保险,且阚某工作地点至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始终未发生变化,其一直在百货大楼工作,且阚某提供的劳动系百货大楼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而并非自双方劳动合同签订之日(2017年3月1日)起才建立劳动关系,百货大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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