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

通过享受对口支援政策入学深造,学成违约拒回原单位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8日 09:30   点击量:[]

【案情简介】

谢某于2005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被作为人才引进到新疆某大学担任讲师。2011年5月,谢某享受国家对口支援政策由新疆某大学推荐到浙江某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浙江某大学、新疆某大学、谢某签订《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约定谢某毕业后服务期8年。8月,谢某与新疆某大学签订《新疆某大学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约定学习期限为4年(2011年6月至2015年7月),毕业后工作不少于8年;如违约则需支付违约金。谢某读博期间,新疆某大学仍向其发放基本工资。四年后,谢某顺利取得浙江某大学博士毕业证、学位证。2017年3月,谢某毕业后向新疆某大学提出辞职,5月到另一高校任教。2019年11月20日,新疆某大学起诉谢某,要求其承担提前离职的违约金29万余元。

【法院判决

判令谢某支付新疆某大学违约金29万余元。

【法理解析】

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培养各类人才。人才培养,树德为先。在国家大力扶持西部偏远、落后、民族地区教育的政策背景下,很多知名高校在入学考试、人才培养等方面向对口支援地区的考生给予政策优惠。受支援地区的高校推荐学生入学后,相应地也要求考生在取得学位后为其服务一定年限。但有的考生毕业即违约,既要享受对口支援政策红利,又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不诚信行为,不值得提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政策,在为对口支援高校单独招生、定向培养人才的同时约定最低服务期,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相悖。谢某系利用国家对西部的倾斜照顾政策由新疆某大学推荐录取,应受其读博前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所约束。其提前离职行为不仅违反了培养协议的约定,也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判令谢某支付新疆某大学违约金29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案例来源《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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