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

府院联动实现解决欠薪与促进就业“双赢”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2日 11:16   点击量:[]

【案情简介】

某器材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债务规模超过8亿元,涉及债权人超过410户。2022年7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某器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截至破产受理时,某器材公司仍有在册职工235名,已拖欠7个月工资未付且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导致职工生活困难、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处理结果】

审理法院虑及某器材公司职工人数多、欠薪时间久等因素,在指导管理人安抚职工情绪、加紧核查债权的同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争取欠薪应急保障金全额垫付欠薪550余万元。审理法院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举办专场招聘会,将某器材公司的技术性人才、熟练工人等人才资源输出给同行业其他企业,帮助职工再就业,现场意向签约率超过50%,基本解决235名职工安置问题。

【法理解析】

破产程序可以实现资源重新配置,通过企业的优胜劣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积极协调以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方式先行清偿职工债权,及时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久拖未决的问题。同时,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与其后续生活保障息息相关。人民法院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作用,高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欠薪和安置问题,继续发挥技术人才社会价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案例来源:最高法 人社部 全总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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